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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攜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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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攜款潛逃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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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攜款潛逃

挪用公款攜款潛逃這種情況的話: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

2、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於行為人往往採取銷燬、塗改、偽造單據、賬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為人通常會在賬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沒有平賬舉動,因而通過查賬能夠發現公款被挪用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