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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潛逃如何判定

挪用公款潛逃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構成了貪污罪。指國家工作人員為逃避責任而攜帶公款逃跑,這裏攜帶公款即表明了不願歸還的意圖,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故根據司法解釋,將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以貪污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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