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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三年的判決,該如何執行?

緩刑三年的判決,該如何執行?

在律法判決中,經常會聽到法官關於判決的説明,比如判刑幾年,然後緩刑幾年這種説法,那麼判三年緩刑三年是什麼意思?這是這三年算在五年之內,如果三年之內沒犯其他的錯,那就不用坐牢了 的意思嗎?那麼本文將對此進行解釋説明。

一、定義

“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的意思是罪犯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2年,考察期(緩刑期)是3年。

二、執行情況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判決即就是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是一種對當事人給予機會改進、重新做人的機會,為此應當珍惜這次機會。

綜合以上説明,主要主要是從 判三年緩刑三年的定義中進行説明,並説明了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如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兩種情況。因此如若大家對此問題仍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有關人士或是求助於法律諮詢。

綜上所述,本文從説明緩刑三年的定義、執行情況、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三個方面説明了緩刑的內容,並從侵犯產權、累犯和犯罪兩個方面説明了不適用緩刑的情況。因此如若大家對緩刑三年問題仍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有關人士或是求助於法律諮詢。

標籤:判決 執行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