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執行期滿後該如何處理
一、緩刑執行期滿後該如何處理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滿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有三種處理辦法:
第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緩期間的計算。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如何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這裏的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准之日起較妥。
首先,刑法其他條文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規定了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卻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筆者認為是有其用意的。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説,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不會不利;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則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換句話説,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應予執行的,是確定的判決。由於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而從判決核准之日到判決書送達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個月時間,在對“判決確定之日”存在兩種解釋的情況下,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也應選擇死緩判決核准之日作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起算日較為合適。
最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對投入監獄執行的死緩判決罪犯核算刑罰執行時間,由於刑罰執行機關存檔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沒有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必定有的,所以選擇死緩判決核准之日不會產生認定困難,便於實際操作。
綜上,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裁定核准之日起算更為妥當。
要説死緩犯死不了了,其實也不準確。根據上述的內容介紹,我們瞭解到死緩犯之後會出現三種不同的情況,其中要是在緩刑兩年期間再有故意犯罪的話,這個時候經過核准之後,還是會依法執行死刑的。只有在沒有故意犯罪甚至存在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那麼才會被適當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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