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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判處的3年刑罰暫不執行,給予的緩刑期限3年就是考驗期,在考驗期內不犯罪的,期滿視為執行完畢。3年考驗期內犯故意犯罪的,撤銷緩刑與新罪分別判決合併執行。首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就是要到監獄呆三年,這個三年從被司法機關羈押當天開始算,一天抵一天。其次緩刑就是不用去監獄執行了,在外面執行,緩刑三年的三年是考驗期,從宣判時開始算,如果三年內你在社會上沒有故意犯罪,那個有期徒刑就不執行了,如果三年內再犯罪,就要把你抓回去,把之前的三年有期徒刑和新犯罪所判的刑期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三年刑罰。換言之,在三年緩刑考驗期內,當事人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如何理解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