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是多久?
一、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是多久?
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是不能低於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1、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裏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於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二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哪裏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是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執行機關是監獄。這兩年的考驗期需要對犯罪分子進行關押,強迫勞動改造。死緩是給死刑犯一個活命的機會,表現好的話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無論怎樣,考驗期滿還是要監禁的。綜上,死刑緩期執行必須要在監獄執行。
三、刑罰執行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是將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他是國家對犯罪的偵察、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這一環節是對犯罪分子實施刑法懲罰的具體施行環節;
(2)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依據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所確定的刑罰。
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是指: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再進行執行的話,那麼是有可能會被減刑的,但前提也需要符合被減刑的條件,同時對於減刑也是有限制性的,對於當事人最低服刑的期限也是不能少於十五年,所以,對於犯罪者在犯了錯之後一定要懂得知道,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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