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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三年的執行法規

緩刑並不屬於一種刑罰,《刑法》的規定裏面,緩刑既不屬於主刑,也不屬於附加刑。緩刑是一種指對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應收到刑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判處,由相關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監察罪犯,並根據考察罪犯在期限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罪犯居住社區,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機構負責執行,被判緩刑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三年的執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