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該如何處理?
在所有的法律糾紛中,被告不僅只有公民和企業單位,有些國家的行政單位也會因為某些原因而成為被告。很多人都認為,如果個人或者企業單位不履行判決結果,還有法可依,如果是國家行政單位,恐怕就無法可依了。其實不然,那麼,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該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時原告該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並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處罰。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户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該如何處理?”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無論是個人、企業單位還是國家行政單位,只要是擔任了被告的角色就必須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這個是他們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拒不履行,原告可以向上級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聘請律師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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