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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只追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而不追究一般參與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的”,是指主動參加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的,在實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等。

對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處主刑的同時,一般也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既可以是非軍人,也可以是軍人。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的正常管理秩序。軍事禁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求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依法劃定一定範圍內採I取特殊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陸域、水域和空域。我國《軍事設施保取特殊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陸域、水域和空域。我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沒有劃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也應當採取保護措施。”軍事禁區作為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劃定的一定範圍的陸域、水域和空域採取特殊措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它是保證軍隊作戰、訓練、戰備、科研等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抵禦外來侵略的特殊區域。我國的國防法和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公民和組織都有保護軍事設施、遵守保密規定的義務

不得破壞、危害軍事設施和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直接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國防義務,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軍事祕密的安全,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包括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自然環境、周圍設置的障礙物等。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禁區而衝擊或者明知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會造成危害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基於某種個人目的來故意實施,如泄私憤、為達到某種要求而通過聚-眾擾亂秩序來施加壓力等等。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關於聚眾擾亂軍事管理相關的行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一旦存在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的話,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管控的,即使是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也是需要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比如説在我們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就有非常確切的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