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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只追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而不追究一般參與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的”,是指主動參加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的,在實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等。

對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處主刑的同時,一般也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軍事設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軍事管理區的秩序。“軍事管理區”,是指由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而劃定的採取比較嚴格保護措施的一定區域。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和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直接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威脅軍事祕密的安全,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包括管理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和山、水、林木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正常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人員即使參加了聚眾擾亂,亦不以本罪論處,但不排除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國防利益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基於某種個人目的來故意實施,如泄私憤、為達到某種要求而通過聚眾擾亂秩序來施加壓力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聚眾擾亂軍事管理 的秩序是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軍事設施保密制度,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實施此行為,對於首要犯罪分子就會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對於積極參與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