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只追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而不追究一般參與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的”,是指主動參加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的,在實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等。
對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處主刑的同時,一般也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構成要件詳情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軍事設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軍事管理區的秩序。“軍事管理區”,是指由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而劃定的採取比較嚴格保護措施的一定區域。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正常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具體地説,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行為主要是聚眾進行的,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包括3人進行擾亂。所謂擾亂,是指衝擊、鬨鬧軍事管理區域,使用區域出現混亂不安之局面,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其方式多種多樣,有的在軍事管理區域內的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訓練基地等鬨鬧騷擾;有的毆打、辱罵軍事管理人員;有的封鎖要道、路口;有的強行截斷電源、水源等等。
本罪不僅要有聚眾擾亂的行為,而且還必須屬於情節嚴重並致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所謂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主要是指造成軍事指揮機關無法指揮,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艦艇無法通過,飛機無法升降,作戰、訓練、戒 嚴、戰備、教學、科研、生產、抗洪、搶險、救災等軍事管理區的工作無法開展。
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戰時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長時間或者多次實施擾亂行為的;使用暴力或者採取其他惡劣手段的;糾集人數多、規模較大的等。“造成嚴重損失”,主要是指導致軍事祕密泄露的;致人傷亡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嚴重政治影響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人員即使參加了聚眾擾亂,亦不以本罪論處,但不排除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國防利益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基於某種個人目的來故意實施,如泄私憤、為達到某種要求而通過聚眾擾亂秩序來施加壓力等等。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指的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的相關秩序,並且情節嚴重,導致了軍事管理區沒有辦法進行工作,產生嚴重損害的行為,主要是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進行處罰,首要分子的處罰在3~7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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