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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客體是什麼?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客體是什麼?

我國很多城市都有軍事管理區,這類單位屬於軍事部門,一般都有哨兵把守,普通人是不能靠近的。如果是聚眾干擾軍事管理區,嚴重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樣,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也有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等。那麼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客體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客體是什麼?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客體是軍事管理區。這裏的軍事管理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特點、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劃定的陸域、水域的一定範圍內,採取比較嚴格保護措施的區域。

二、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人員即使參加了聚眾擾亂,亦不以本罪論處,但不排除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國防利益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基於某種個人目的來故意實施,如泄私憤、為達到某種要求而通過聚眾擾亂秩序來施加壓力等等。

三、如何認定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1、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時,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處罰。

2、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管理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非軍事管理區。

綜上所述,按照刑法條文規定,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客體是軍事管理區。只要是符合刑事犯罪年齡的自然人,都是此類犯罪的主體。在具體行為上面表現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的秩序,主觀故意。一旦構成犯罪,法院會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程度進行量刑,最高刑期可以到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