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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是,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三、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訴訟權?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量刑是有區別的。在認定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的時候,要根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的詳細案情確定,比如到了現場只是充數,並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為的,一般不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