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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犯能做無罪辯護嗎?

一、尋釁滋事罪主犯能做無罪辯護嗎?

尋釁滋事罪主犯能做無罪辯護嗎?

尋釁滋事罪的主犯,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話就可以做無罪辯護,無罪辯護的條件: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需達到一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脱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二、尋釁滋事案一定是刑事案件嗎?

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屬於刑事案件,帶有“罪”的屬於刑事案件,承擔刑事責任。沒有達到犯罪的屬於治安案件。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尋釁滋事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節不嚴重,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尋釁滋事罪可以做無罪辯護,尋釁滋事的案件並不一定都是刑事案件,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屬於治安案件,應該按照治安案件進行處理,但是如果構成受害者輕傷的,涉嫌尋釁滋事罪,需要按照刑事案件進行處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