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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辯護詞從犯能不能書寫?

一、尋釁滋事辯護詞從犯能不能書寫?

尋釁滋事辯護詞從犯能不能書寫?

尋釁滋事辯護詞從犯能書寫,尋釁滋事同案犯應該根據其在犯罪行為中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不同的判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犯罪分子實施了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尋釁滋事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處罰原則:

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換言之,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於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

2、是其他主犯的處罰原則:

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聚眾鬥毆中,首要分子要對參加者鬥毆行為導致的結果(重傷、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尋釁滋事這種行為的話,一定要及時的報警來進行處理,可能很多的人對於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並不是特別瞭解,這種犯罪實際上是能夠構成共同犯罪的,對於共同犯罪當中從犯來説的話也是可以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