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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辯護

法律3.19W
尋釁滋事罪 辯護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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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怎麼辯護

主要從這四點進行辯護:
1.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構成要件。
2.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4.從犯罪情節上來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