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辯護】××尋釁滋事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男,於2014年中旬某日,糾集多人,持刀、棍將被害人打傷,並將被害人駕駛的機動車砸壞。經鑑定,被害人構成人體輕傷二級,車輛損毀價值為2萬餘元。被告人××被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辦理,是對鑑定意見等“客觀”證據的審查由淺入深的過程,承辦律師通過辦理此案,不僅進一步掌握鑑定意見審查的規律、重點,也更加清楚的認識到對此類證據進行細緻審查的重要性。本案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承辦律師及時複製了全部卷宗,經仔細閲卷,承辦律師發現本案車損價格鑑定(認證)結論書中,鑑定基準日錯誤,考慮到案件辦理效果,承辦律師主動與辦案檢察官進行溝通,辦案檢察官對此非常重視,接受承辦律師的建議,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車損現場勘查記錄等相關證據。
為了更加精準的對車損鑑定進行有效質證,辯護人認真研讀了價格鑑定行為規範、省價格鑑證條例等相關規定,全面掌握價格鑑定的程序要求、檢材及鑑定人資質要求等,同時仔細審查在卷證據,對庭審前在卷的與鑑定意見相關的證據進行提出了充分的質證,提出鑑定意見不能應被採納的辯護意見,比如就檢察機關針對基準日錯誤補充提交的“車輛損失現場勘察記錄”,承辦律師經與其他相關證據仔細核對,指出現場勘查時間早於價格鑑證中心接受委託的日期,並且早於公安立案日期,違反價格鑑證應先受理後勘查的程序要求,也不符合偵查機關先立案後辦案的辦案規律,同時,提出現場勘察人僅有一人,而勘察人並非本案鑑定人,也無價格鑑證崗位資格證明等質證意見。第一次庭審結束後,辦案檢察官以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後檢察院又補充價格鑑證中心説明多份以及價格鑑證人員資質證明等證據。
承辦律師經綜合分析,在原有質證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本案中價格鑑證人員資質問題是決定本案價格鑑定意見能否被採納的關鍵。除了對在卷證據提出充分的質證意見,比如就檢察機關補充提交的三名鑑證人崗位證書,承辦律師提出了三份崗位證書在扉頁關於持證人員從業範圍等共性內容的描述上,明顯不一致,與在卷的關於對價格鑑證崗位證書國家統一換髮新證的説明相互矛盾,並提出其中兩名鑑證人員的崗位證據已過有效期。
同時,為了對自己的觀點提供更充分的支持,承辦律師在瞭解價格鑑證資質證書考取方式、有效期以及公示方法後,分別到山東省價格鑑證網以及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網站上,查看價格鑑證師名錄。
經查,本案價格鑑證人員並不在本省及國家公佈的價格鑑證師名錄中,承辦律師遂將查詢結果截圖後提交法庭。最後,法庭採納辯護人觀點,未將本案價格鑑定意見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採納辯護律師觀點,未將車損價格鑑定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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