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涉及新的犯罪事實怎麼處理?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一般先通過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來解決。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一次一個月。
對於已經退回公安機構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公安機構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因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何處理案件?
1、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2、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
審查起訴時發現新罪名,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在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時,可以補充偵查案件,但是最多隻能補充偵查兩次,兩次之後依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由檢察院做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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