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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自訴案件處理是怎麼樣的?

審查起訴自訴案件處理是怎麼樣的?

審查起訴自訴案件處理是怎麼樣的?

一、 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 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三、 自述人經兩次依法,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四、 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核實,核實證據可以採用勘驗、檢查、扣押、鑑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五、 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於第三條的自述案件不適用調解。

六、 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審查起訴受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是可以轉為自訴案件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而執法人員在處理自訴案件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按照流程來進行,不能超過規定的時間,這樣雙方的權益才能受到保障,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都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