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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未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以起訴嗎?

一、審查未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以起訴嗎?

審查未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以起訴嗎?

審查未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以起訴,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變更、追加、補充或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並在判決宣告前書面向法院提出。

二、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後應當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這一法條明確規定了對新罪和漏罪的追訴。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新罪或漏罪的,都應依法追訴。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偵查由監獄進行偵查,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在監獄之外服刑的,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並在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對於漏罪和又犯的新罪,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和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部門也會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來進行相應的處罰,我國法律也是本着教育和改造的原則進行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再次進行了犯罪,不僅會對新的罪行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還會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力度,在這裏也是提醒各位,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的秩序。

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處理方式是存在着差異的,若是在審查期間發現,有可能會將案件退偵給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若是在檢察院已經提出了公訴的請求之後發現新的罪名,此時若是新的罪名還會影響最終的量刑,此時就需要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