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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新的犯罪事實應該怎麼處理

一、判決前新的犯罪事實應該怎麼處理

判決前新的犯罪事實應該怎麼處理

可以領行起訴處理,也可以一起進行判決。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有關犯罪的各種情況的總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規範確定,犯罪事實在刑法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有關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幾個方面。犯罪事實是定罪量刑的基礎,沒有犯罪事實,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談不上量刑。

二、如何認定有犯罪事實發生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陝義之分,這裏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並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並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應定什麼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説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不管是有沒有進行判刑,只要發現有新的判刑,那國家法律不會允許當事人不進行受罰,但是國家也不是盲目的進行處罰任何一個人,需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立案,然後進行偵察,在然後進行審判,每一步都需要充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