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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範圍怎麼處理

審判階段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範圍怎麼處理

審判階段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範圍怎麼處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審判範圍確定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67條對自首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在其後關於自首的最高法兩個主要文件《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及《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自首構成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首,只具備其中一個的,不成立自首。

案件在審判階段忽然發現自己有新的證據,在這裏告訴大家,別説是在審判階段,哪怕是已經定案的階段,發現新的證據,也是要提供法院的,也許這條證據,足以讓整個案件都不一樣了。首先就是要告訴法院自己有新的證據,然後法院會告訴你具體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