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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發現自訴案件應該怎麼處理?

1、如果是告訴才處理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偵查中發現自訴案件應該怎麼處理?

2.如果是其他兩種自訴案件,則不可以通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第三類案件不適合反訴。

自訴案件一般在《刑事訴訟法》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自訴案件的話,需要當事人自行提起訴訟,公安機關是不會對案件進行受理的。如果公安機關發現在偵查過程之中,該案件是屬於自訴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是否有被害人自身傷,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公安機關直接交由法院處理。

標籤:自訴 偵查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