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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應該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