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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後追訴期已到的案件會被怎麼處理

一、立案偵查後追訴期已到的案件會被怎麼處理?

立案偵查後追訴期已到的案件會被怎麼處理

立案偵查後追訴期已到的案件會被撤銷,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追訴時效的例外的情形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兩種追訴時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義在於:

1、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罰的處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現行的刑事案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國家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應主動投案、交待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爭取寬大處理,如果在這時犯罪分子為逃避刑罰的打擊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對抗和挑釁,應從嚴懲處,所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2、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法的任務之一就是保護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只要在規定的追訴期以內提出控告,該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訴時效期內的任何適當的時候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司法實踐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的到公安機關舉報後的案件都會被立案處理,此種情形一般是由於不滿足立案標準導致的,此外,若是舉報的時間已經過了可以追訴期,也是可能會導致並不能立案的,對於此時已經立案的情形,可以會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