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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偵查終結後怎樣處理

案件偵查終結後怎樣處理
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並對案件作出相應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對案件作如下兩種處理:
1、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撤銷案件。如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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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標籤:案件 偵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