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銷售假藥就夠罪嗎
一、只要銷售假藥就夠罪嗎?
銷售少量假藥,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的,不認為是犯罪,但危害性較大的也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4、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該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該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對象僅限於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該法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假藥,專指人用藥,而不包括獸用藥重其他動植物用藥。
該罪的客觀方面,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非法加工、製造假藥的行為。銷售假藥,是指將自己生產或他人生產的假藥非法出售(批發或零售)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可能構成犯罪,修正案(八)出台以後,只要實行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將構成該罪。
在犯罪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仍然生產、銷售。若出於過失,則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其實,很多罪與非罪的犯罪邊緣都是取決於其造成的一些實質性的後果來確認的,而且刑法中對於銷售假藥罪有着一定的立案標準。同時也要提醒部分人員,儘管説銷售少量的假藥並不構成犯罪,但這種行為肯定也會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比如説治安拘留或者是行政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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