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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和製售假藥是否相同?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和製售假藥是否相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和製售假藥是否相同?

製售假藥指的是當事人的犯罪行為,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中明確認定的罪名,製售假藥行為一經認定構成違法犯罪,會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常情況下,行為人主觀意圖見之於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也要藉助於行為人客觀方面來推理。生產、銷售假藥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以主觀明知為要件。實踐中,對於行為人辯稱不知道所銷售的藥品為假藥的情形,司法人員如何認定其主觀心理,將直接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行為人無證銷售的藥品既有真藥又有假藥的情形如何處理,司法機關也存有疑慮。

二、製售假藥可以酌情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所生產銷售假藥的數量較少,也並沒有給廣大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造成很大的損害,比如因為假藥本身雖然不足以治療疾病,但是對人體也沒有很大的危害性,或者假藥尚未售出就被查獲的、沒有流入社會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危害不大或者情節顯著輕微,酌情免予起訴。

2、行為人如果有投案自首或者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情節的,如果造成的社會危害不是很大,也可能酌情免予起訴。

3、行為人有認罪悔罪的表現,同時對於自己生產犯銷售假藥這一犯罪行為的受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受害人對其予以諒解,並出具諒解書的,可以酌情免予起訴。

4、行為人如果因為智力或者精神狀態存在殘疾,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雖然不是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鑑於其特殊情況,如果其犯罪行為危害後果不大,也可以酌情免予起訴。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對其酌情免予起訴。

5、行為人屬於75週歲以上的老人,雖然仍然屬於完全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但鑑於其年事已高,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對社會危害不大,也可以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對其酌情免予起訴。

綜上所述,製售假藥行為屬於違法犯罪,但是並非所有的製售假藥行為都會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進行立案調查和刑事判罰,首先應當由先關司法人員對製售假藥的行為進行認定,符合立案偵查法定條件的案件,檢察院會依法起訴,然後會根據案情進行宣判。

標籤:製售 銷售 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