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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與銷售劣藥罪有什麼區別?

一、銷售假藥罪與銷售劣藥罪有什麼區別?

銷售假藥罪與銷售劣藥罪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4.社會危害性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影響更加惡劣。

5.處罰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相關法律條款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無論是生產銷售假藥罪還是生產銷售劣藥罪,都是對法律尊嚴和公民健康的藐視和踐踏,都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並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其中生產銷售假藥造成人死亡或特別嚴重情節的,有可能會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