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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沒銷售出去貨算銷售額嗎?

一、銷售假藥罪的沒銷售出去貨算銷售額嗎?

銷售假藥罪的沒銷售出去貨算銷售額嗎?

銷售假藥罪的沒銷售出去貨算銷售額的;銷售假藥罪並不是以假藥是否賣出去不定罪標準的,有賣假藥的行為,即使假藥一瓶也沒賣出去,也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

2、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所不問。因為只要生產、銷售了假藥,就會破壞國家的藥品監管秩序。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3、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假藥不是以銷沒有銷售出去商品來進行判定犯罪,而是隻要存在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會認定為犯罪,而且沒有銷售出去的貨也會直接被認定為銷售額,所存在的額度較大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