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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假藥罪關於進口藥銷售未批准的算嗎

一、非法銷售假藥罪關於進口藥銷售未批准的算嗎

非法銷售假藥罪關於進口藥銷售未批准的算嗎

銷售未批准的進口藥構成銷售假藥罪,銷售未批准的進口藥屬於屬於我國《藥品管理法》中按假藥處理的藥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構成銷售假藥罪的標準

構成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另外,本罪名中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銷售未批准的進口藥不管是有沒有效果或者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都會被以銷售假藥罪論處。如果銷售的數量不多,並且沒有從中間獲得大量的非法利益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就會從輕處罰,基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