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假釋考驗期滿後如何處理

假釋考驗期滿後如何處理

一、假釋考驗期滿後如何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説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二、如何計算假釋考驗期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可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於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在假釋考試驗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關於假釋也是有考驗期的,一般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剩餘刑期,而要是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則規定為10年。在假釋考驗期內,根據假釋犯的具體表現,就可以確定之後要怎麼來處理。如果遵守相關規定,也沒有再次犯罪或者發現漏罪的話,那麼假釋考驗期限屆滿之後,那麼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之後司法機關也會公開予以宣告。

標籤:期滿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