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如何處理?
一、假釋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如何處理?
假釋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處理方式是直接按照所犯的新罪來進行定罪量刑。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説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二、假釋的考察內容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
如果沒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人員從事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之後的話,是存在着假釋考驗期間的,因為他們所犯的罪行比較輕,所以導致的社會危害性也比較小,但是在考驗期間,如果還是犯罪的話需要加重處理,也需要根據所犯新罪的情況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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