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滿後怎麼辦,假釋期滿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假釋有一定的考驗期,而這個考驗期其實也就是剩餘的刑期。要是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罪的話,就會撤銷假釋,對新罪判刑之後與原判刑罰合併執行。那要是假釋期滿了呢?這個時候又該怎麼辦?本站小編為您解答“假釋期滿後怎麼辦”的問題。
一、假釋期滿後怎麼辦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沒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假釋考驗期滿的,就認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同時,有關方面應當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羣眾、組織或其所在單位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期滿、刑罰執行完畢。
二、假釋期滿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應將新罪或漏罪處以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是一種獎勵制度,是對投入監獄強制勞動改造的罪犯主動遵守監規,努力學習文化、技術,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檢舉揭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立功表現的獎勵,因此,適用於被判處較長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下列犯罪不適用假釋:一、累犯;二、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在一審中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被判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附加刑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相關法律知識: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如果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那麼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此日後還是有可能成為累犯。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台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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