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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沒過如何處理?

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沒過如何處理?

一、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沒過如何處理?

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沒過的處理方式是對犯罪人員再次進行有期徒刑的處罰。因為假釋期間沒有經過,那麼就必須要對於原判的刑罰來繼續執行。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是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考驗期應當遵守的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假釋考驗期再犯罪的處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於大部分的一些犯罪人員,他們如果在監獄內部表現良好,符合緩刑假釋的條件的話,完全可以進行假釋,當然在假釋的話,他有一個考驗期限,在考驗期限當中不能夠構成新的犯罪,否則可能會被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