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是什麼意思,假釋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罪犯在服刑期間除了可以被減刑外,還可以被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出獄,也就是假釋。然而假釋也有相應的考驗期,這次期間相關機關會對假釋人員作出考察。那這個假釋考驗期是什麼意思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不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假釋考驗期是什麼意思
假釋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三、假釋考驗期的考查內容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構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構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犯罪分子在假釋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或者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經過考察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犯新罪,也未發現有其他應予撤銷假釋的法定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就應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由負責考察監督的公安機關公開予以宣告。
才能知道假釋考驗期的重要性,一般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考驗期就是剩餘的刑期,但要是被判的是無期徒刑此時要求要實際服刑13年以上的,那麼才能被假釋,不過對於認定為累犯的,就不能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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