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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撤銷假釋合法嗎?

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撤銷假釋合法嗎?

一、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撤銷假釋合法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的,則不再撤銷假釋,只能對該罪在考慮追訴時效的前提下進行單獨處理。因此,假釋考驗期滿後不能再撤銷假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考驗期滿再發現漏罪的可再對改罪進行追訴。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二、假釋期間發現漏罪怎麼判

關於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實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三、假釋期間要注意什麼

假釋一般都會設定一定的考驗期,根據《刑法》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那麼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我們又該要注意些什麼呢。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假釋考驗期滿了就意味着此罪的刑罰已經執行結束,至於撤銷假釋只能發生在假釋考驗期之內,考驗期滿之後發現漏罪應當在所漏之罪的追訴期限內進行起訴追責,如果還在考驗期就發現服刑人員隱瞞有漏罪未罰則可撤銷假釋,並可考慮將所犯之罪一併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