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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籤認罪認罰書的後果是什麼?

一、我國不籤認罪認罰書的後果是什麼?

我國不籤認罪認罰書的後果是什麼?

不籤認罪認罰書的後果是:可能會影響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罰的裁量,一般情況下籤認罪認罰書可以從寬處罰,但不籤也不會加重量刑,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籤認罪認罰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認罪認罰了大多數是判緩刑嗎?

《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關鍵看所犯罪責,如屬三年以下的又籤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可以適用緩刑。

有些人犯了一些罪,但得到了緩刑的機會,所以不用去監獄裏面服刑。但由於自己是在緩刑的期間,一舉一動都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而且不能夠離開自己生活的區域,有些人就不太確定自己是否可以工作。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