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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認罪認罰的後果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書後,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據檢察院的量刑意見進行判處,但影響量刑的因素有很多,具體怎樣判處依據實際案情而定。

簽了認罪認罰的後果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首先能夠從當事人的這種做法表現出對此之前作出的一些行為已經有了悔改之意了,還有就是雖然不能很大程度的影響量刑結果,但任何從輕處罰的機會犯罪嫌疑人和家屬都不應該放過的,將來在服刑期間,也是考慮到當事人當初的這個行為,再次被減刑也是有可能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傳統刑事判罰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以“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從態度上積極配合,通過坦白犯罪情節爭取獲得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