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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後果能不能上訴?

一、如果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後果能不能上訴?

如果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後果能不能上訴?

簽了認罪認罰等於是對於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是可以上訴的。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2.簽了認罪認罰書就等於對於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二、一般認罪認罰怎麼辯護的?

要如實供述,認真賠禮道歉,爭取從寬處理。

1、“認罪”就要完全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2、“認罰”可結合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3、“從寬”包括實體從寬及程序從簡,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認罪認罰量刑從寬的幅度,整體原則是“認罪認罰越早,從寬幅度越大”。常見做法是:在偵查階段即穩定供述,認罪認罰的,在確定基準刑的基礎上額外減輕30%以下刑罰;在偵查階段拒不供認,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減輕20%以下;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拒不供認,在庭審中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不超過10%。

既然要辯護,那就要如實的供述犯罪事實,認真的進行賠禮道歉,爭取從寬處理。但是有一些法定的情形,也是不符合認罪認罰的,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來決定,一般情節比較嚴重的是不適合此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