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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攔截尋釁滋事辯護詞辯護要點是什麼?

1、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構成要件。

追逐、攔截尋釁滋事辯護詞辯護要點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規則維繫的人們公共生活的一種有序化狀態,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秩序、交通秩序、娛樂秩序、網絡秩序等。尋釁滋事犯罪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

2、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如不符合前款行為,可做尋釁滋事無罪辯護。

3、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可從被告人主觀方面來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來闡述。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填補精神上的空虛。如果被告人並沒有這種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觀上是並不存在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為了尋求變態心理的滿足而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耍威風、逞強好勝等不正常的現象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起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那麼從主觀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備尋釁滋事罪所規定主觀要件。

4、從犯罪情節上來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犯罪。可從被告對受害人僅造成輕微傷害來闡述,尚未達到輕傷以上刑事標準。

尋釁滋事罪的辯護可以從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罪名的犯罪要件入手,為當事人進行辯護,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可以從被告人主觀方面來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來闡述,或者從是否構成社會秩序破壞的情況進行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