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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由哪些構成?

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由哪些構成?
律師解析:一、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血液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3、主體要件,主體為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的部門;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二、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