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辯護要點都有哪些
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當中,可以説最常見的就是尋釁滋事罪了,而要認定構成此罪,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地步,否則也是不能按照此罪來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而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相應的辯護也是需要掌握一些要點。那麼尋釁滋事罪辯護要點都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犯罪客體的雙重性。刑法將尋釁滋事罪設置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擾亂公共秩序一節中,從中可以得知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應當首先包含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即社會法益。社會法益是由每一個個體法益組合而成,因此對個體法益的侵犯都可以看成是對社會法益的侵犯。但是如果從這個角度上研究尋釁滋事罪客體的雙重性就失去了意義,因為並不是所有侵犯個體法益的行為都構成尋釁滋事罪,比如追逐、攔截、辱罵自己的妻子,任意毀損父母財物的行為,這些行為在侵害個體法益的同時沒有直接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破壞,其侵害的法益具有單一性。因此,尋釁滋事罪必須同時侵犯社會法益和個體法益,而且這兩個法益必須相對獨立,即在行為侵犯個體法益的同時必須額外造成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破壞,使其他個體受到威脅和恐懼,從而使社會秩序處於動盪或者斷裂狀態,影響人們生活的安定預期,而不是簡單地由個體法益直接傳導到社會法益。
二、客觀行為的多樣性與具體量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類型,從客觀行為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搶劫罪、聚眾哄搶罪的客觀行為具有重合性。雖然刑法對尋釁滋事罪也規定了“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等字眼,但是一些地方在司法實踐中對惡劣和嚴重的程度掌握得較低,有時僅僅追逐他人就認定該罪。這種定罪標準的降低會導致尋釁滋事罪的調整範圍過大,將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也納入到刑法的調整範圍,出現罪刑不均衡的情況。因此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既要考慮行為對直接對象造成的危害程度,也要權衡對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尋釁滋事的行為在總體上予以評價,達到具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犯罪動機上去“流氓”化。由於舊刑法將尋釁滋事罪作為流氓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予以規定,因此在新刑法增設尋釁滋事罪而刪除流氓罪以後,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人們還是習慣於將兩者相聯繫,主要是在犯罪動機的確定上。筆者認為,尋釁滋事罪作為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種,主要是因為此類行為既損害了個體的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同時又擾亂了整個社會秩序的安定,其危害性重於一般單純侵犯個體法益的行為。但是將此行為予以入罪並非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態度,而是着眼於行為的客觀危害。在行為多樣化的當下,認定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不應以是否有流氓動機為條件。只要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恣意實施了一定程度危害個體法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在分析了上文之後,相信大家也清楚了尋釁滋事罪辯護要點主要包括了三點,即犯罪客體的雙重新、客觀行為的多樣性與具體量化、犯罪動機上去流氓化。而在實際辯護的時候,肯定也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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