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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有什麼區別?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有什麼區別?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張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必須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致人死亡的結果,且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相比較,兩者的相同點是:在主觀上對死亡的結果都處於一種過失的狀態,在客觀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結果。不過,兩者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時,行為人本身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只不過死亡這種結果的發生對行為人來説是一種過失。所以,主觀方面表現為傷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兩種形式的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相反,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對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不管傷害還是死亡,任意一種結果的發生,對行為人來説都是過失,出現任何結果對行為人來説,都是違背其意願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雖然兩者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種放任的態度,而過失致人死亡持的是雖然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或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的態度。

二、故意傷害罪該如何判刑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有過失致人死亡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罰,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對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沒有預見到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