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可以變更罪名嗎?
一、批捕後可以變更罪名嗎?
逮捕之後可以更改罪名。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審查起訴階段的更改: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持了檢察院變更罪名。
審判階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
法院變更罪名指控權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審結束後,認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相吻合時,直接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依相應法條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的權力。
二、審查起訴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 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 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 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 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院變更罪名指控權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審結束後,認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相吻合時,直接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依相應法條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的權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批准逮捕這個問題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定的程序來進行,也就是需要提起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在批准逮捕這樣的一種程序完成之後,檢查醫院審查起訴的過程當中,認為案件事實沒有查清楚的話,那麼也是可以變更案件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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