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審理過程是什麼?
一、刑事自訴案件審理過程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審程序: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自訴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範圍有哪些?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於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構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構立案調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説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過程程序,首先由當事人提起訴訟,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證明,人民法院受理後會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移交公安機構進行立案調查,並經過審理後依法對自訴案件作出依法判決,對於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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