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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與物業籤合同的物業費糾紛怎麼處理的?

一、未與物業籤合同的物業費糾紛怎麼處理的?

未與物業籤合同的物業費糾紛怎麼處理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不可以拒交物業費。

二、拒交物業費的情形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三、物業合同的特徵

1)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民事合同。

習慣上,物業服務合同又被稱為物業管理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職權而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質的不同。

2)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基礎在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委託,但其與一般的委託合同又存在差異。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對對方的信任,都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係。而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均不得以不信任為由擅自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才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此外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物業服務合同只可能是書面、有償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勞務服務,如房屋維修、設備保養、治安保衞、清潔衞生、園林綠化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了約定義務以後,有權獲得報酬。

沒有簽訂合同也不能不繳納物業費,物業的合同的特徵包括物業服務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民事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