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刑事訴訟開庭流程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開庭時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中止審理?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進行,檢察院發起公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有固定的程序,宣佈開庭後,法院宣佈調查結果,然後雙方展開辯護,之後進入評議,經過評議團商議,最終出具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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