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必須本人到場嗎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必須本人到場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會給當事人,且不需要雙方都簽字,有一方簽字,交通事故認定也是有效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拒收嗎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在經過現場勘驗、檢查、調查等相關程序後,會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此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並及時送達當事人。但有的當事人由於對認定書有異議,拒絕簽字,不予接收,這是極其不可取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事故處理機關單方面作出的行為,不需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拒收認定書,並不意味着事故處理機關沒有送交。只要事故處理機關對拒收認定書的行為記錄在案,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説,當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認定書,並不影響公安機關的送達。
從另一個方面看,即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也應當接收,這樣可以對持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認真審讀,仔細研判,以便從中找出具體的錯誤之處。按照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可以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後者在受理後需在30日內做出複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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