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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男性構成強姦罪嗎

一般人認為,相對於男性,女性在體力上處於弱勢,有些男性會違背女性的意願,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所以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強姦罪,通常是指侵犯女性性權利。但是,實踐中男性性權利也會可能被侵犯,強姦男性雖然沒有現行的明文規定,也是會構成犯罪的。

強姦男性構成強姦罪嗎

我國現行刑法中,僅僅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了行為對象為女性的強姦罪和強姦幼女罪,依據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強姦男性是不屬於犯了強姦罪的,但是並不代表沒有罪。

雖然不屬於強姦罪,但也是對男性事實上的強姦行為,自從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進行修改後,強制猥褻罪的侵害客體從“婦女”擴大到了能夠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強姦男性可以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定性為“猥褻”,所以也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

並且,強姦男性構成犯罪的根據年齡有不同的認定:

1、強姦已滿14週歲的男性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即構成強制猥褻罪,原本“猥褻”的定義僅僅只包括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他人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也只包括手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並沒有涵蓋性交,但是由於我國沒有規定男性可以適用強姦罪,且強姦罪與強制猥褻罪處於包含關係,也是程度輕重的關係,因此當男性被強姦時,可以適用強制猥褻罪的條款。

2、強姦14週歲以下的男童

對於已滿14週歲的男性來説,14週歲以下的兒童其實也跟幼女一樣是非常需要保護的對象,但同樣由於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罪名,只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猥褻兒童罪來定罪量刑,有“猥褻”的含義延伸拓展為包括對男童性侵的行為,同時也有給與男童一些特殊的保護。

對男童的特殊保護如下:

(1)就猥褻14週歲以下的男童而言,猥褻方式上則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不需要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只要有猥褻男童的行為即可構成猥褻兒童罪。

(2)如果對14週歲以下的男童進行強姦、猥褻,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所以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甚至他是同意的,行為人也會構成猥褻兒童罪。

目前我國對男性遭受強姦的法律保護尚需完善,而男性遭受性侵的事件卻日益頻發,當男性遭到他人性侵犯,特別是14週歲以下的男童,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會嚴重傷害身心健康,所以可以積極採取法律措施維權。遭到侵犯後,可以及時去醫院進行檢查,保留證據,然後報警立案,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